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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

发布时间:2016-12-04

广东省城市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
  文章来源:广东人口网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号)和《关于全面开展乡镇(街道)无政策外多孩出生和村(居委会)无政策外出生活动的意见》(粤人口计育〔2006〕1号),规范我省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城市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计生工作。街道办事处党政一把手是本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保证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各项任务。
  第三条 街道要成立由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办事处主任和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街道领导小组的职责和任务是:
  (一)全面负责本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定期研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落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负责本街道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实施、检查和考核,逐月研究、下达所属各居委会人口计生工作任务,并把任务落实到每位干部,逐月检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落实“一票否决”制度,与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四)大力开展“两无”活动,根据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力争做到本街道无政策外多孩出生,并领导辖区内各居(村)委会开展好无政策外出生活动;
  (五)按照“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方针的要求,抓好街道、居委会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阵地、宣传教育阵地和行政管理队伍、技术服务队伍、群众工作队伍建设,做到机构、经费、场地、设备、人员、待遇和制度等方面的落实;
  (六)按规定做好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七)指导辖区内各居委会制订《居民公约》和《计划生育合同》,督促各居委会完成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任务;
  (八)把做好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基层政权建设结合起来,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与发展经济结合起来,与分配集体福利结合起来,与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结合起来,抓好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
  (九)协调妇联、卫生和公安等单位,采取得力措施,严肃查处溺婴、弃婴、虚报新生婴儿性别等的人和事,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努力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设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街道人口计生办设主任1名,按照常住人口规模和实际情况配备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人员。街道人口计生办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执行、落实上级政府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项任务;
  (二)掌握人口计生工作动态,及时向党工委、办事处和领导小组汇报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当好参谋、助手;
  (三)做好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技术服务、政策法规、人口统计、流动人口管理等各项业务工作,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四)指导所辖各居(村)委会制订好《居(村)民人口和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做好对所辖各居(村)委会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业务指导、检查、督促,做好对所辖居(村)委会党支部委员、居(村)委会成员、居(村)委会计生专干、育龄妇女小组长和人口计生宣传员的专门业务培训;
  (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推动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度的落实,负责辖区内各单位的计划生育达标审核工作。
  第五条 街道人口计生办应张挂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板和有关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实行政务公开,公开办事程序,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第六条  建立街道人口计生工作例会制度。
  (一)每月定期召开街道人口计生工作例会;
  (二)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人口计生办主任、各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和居委会主任等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三)例会的主要任务是核实通报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并兑现奖罚,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布置当月人口计生工作。
  第七条  街道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从事人口计生工作的专职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专门业务培训。
  第八条 街道人口计生工作人员要按照省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人员道德规范》的要求,争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
二、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 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是街道开展人口计生工作的基础运行机制。通过实施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责任到位,动态管理,奖惩分明,全面提高街道人口计生工作管理与服务水平。
  第十条 街道要出台实施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的具体规定,制定街道干部人口计生工作月(或季)度责任书,并由街道党政一把手与挂点居委会的街道干部及居委会干部签订责任书。
  第十一条 街道人口计生办利用育龄妇女管理信息系统或统计资料,为街道提供每月各居(村)委会人口计生工作任务清单,制订街道干部逐月(或逐季)责任书,协助督促责任书的落实,并将责任书落实情况及时上报街道党政一把手。
  第十二条 挂点居委会的街道干部和居委会干部应按月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人口计生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应逐月检查街道干部、居(村)委会干部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建立落实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预警制度,对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干部给予提醒注意;将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与公务员(或职工)年终考核是否合格挂钩,与浮动工资或奖金挂钩,与评先选优及晋升等挂钩,奖勤罚懒。
三、政策法规
  第十四条 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人口计生行政执法程序,认真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八项纪律,协助做好人口计生行政诉讼、复议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
  建立健全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责任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公开办事程序。
  第十五条 街道人口计生办负责《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发放及办理一孩生育登记和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审批、登记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群众,在发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决定书》前,应先发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听证告知书》;对需要举行听证的申请人,要发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听证通知书》。
  第十六条  建立信访处理和举报受理制度。
  (一)建立人口计生信访首问责任制,认真处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信访任务;
  (二)在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和各居委会设立人口计生举报箱或热线电话;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情况属实的群众给予奖励;
  (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举报人,严禁将举报情况和举报人的信息泄露给被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五)在接到举报的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内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认真落实《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完善工作制度,协助区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
  第十八条 街道人口计生办应协助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十九条 对辖区内的各单位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议。
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条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全面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做到“三有四同”(有机构、有队伍、有经费,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同待遇);
  (二)按常住人口基数(包括户籍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拨付计划生育服务经费及管理经费,为流动人口提供市民化服务,定期组织流入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接受查环查孕查病,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户籍地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多种形式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政策法规、生殖健康和避孕节育等的咨询服务;
  (二)为流出人口办理或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落实节育措施及信息反馈等工作;
  (三)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
  (四)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五)根据本地实际,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与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日常监测,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婚姻、生育、节育、流向等动态信息,建立和及时更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数据;
  (二)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服务,督促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坚持每年不少于3次孕情检查(查环查孕),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和将有关变动信息及时录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应用系统;
  (三)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情况及时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四)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六)指导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七)接受委托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对违反计划生育行政法规的流动人口实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辖区内的各单位综合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 积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生育关怀行动、新农村新家庭人口健康促进项目等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一)在有线广播、有线电视设立经常性的人口计生栏目;在政务网站开辟人口计生工作模块;运用远程教育网络开展人口计生宣传;
  (二)结合民风民俗、文化体育活动,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活动;
  (三)大力宣传政策法规、婚育新风、优生优育、性与生殖健康等知识;
  (四)建立大联合的宣传格局,协调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人口计生公益宣传活动。
  第二十七条 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性和生殖健康基础知识教育。
  (一)街道应建立婚育学校,并配备能够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的基本设备;
  (二)婚育学校要办好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和更年期等培训班;
  (三)婚育学校应加强师资培训,利用上课、座谈、竞赛、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进行教学;
  (四)综合利用婚育学校,推进新家庭文化屋建设,配置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图书和音像资料,向群众免费开放;
  (五)协助街道内各中小学开展人口国情教育和青春期教育;
  (六)协助街道党校开设人口理论课程,定期对党员、干部进行人口形势和理论教育。
  第二十八条 在本街道范围内的道路两旁、农贸市场等地方设立固定的人口计生宣传标语、宣传牌、宣传画,宣传内容要贴近群众,规范、简洁、温馨。
  第二十九条 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品的发放工作,在辖区内居民楼、住宅小区、商铺、工厂企业等人流密集场所设立免费宣传资料取阅箱。
六、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依托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为育龄群众提供安全、方便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第三 十一条 依照法律法规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生育有一个子女且是男孩或一方为城镇居民已生育一个子女的(符合再生育的除外)已婚育龄妇女在生育后90天内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剖宫产术后对象90天内指导其使用避孕药具,半年后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在生育后90天内,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第三十二条 积极、稳妥开展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指导已婚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三条 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育龄妇女孕情检查或见面制度。
  第三十四条 建立避孕药具的发放、管理制度,做好避孕药具进销存和使用、随访情况记录,督促、指导社区居委会和各单位及时、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在合适地点设立免费避孕药具发放点,悬挂自动售套机,方便育龄群众随时取到所需避孕药具。
  第三十五条 建立并完善计划生育术后随访制度,及时探访实施节育手术的育龄妇女,为群众提供科学育儿的有关知识,帮助困难家庭解决生活、生育方面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协助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回访、咨询及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病残儿鉴定的社会调查、咨询、回访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为辖区内育龄群众提供免费的基本项目节育手术,督促辖区内各单位按规定支付所属员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七、人口统计与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统计法》和《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办法》,落实《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应用与管理办法》,依照广东省计划生育统计报表统计口径,真实反映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
  第三十九条 街道人口计生办应配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并具备基本的计算机知识,经培训持证上岗,能熟练掌握《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操作与使用。
  第四十条 建立动态生育管理制度。每年9月街道人口计生办要根据《信息系统》生成的下一统计年度符合政策生育一胎、二胎的已婚育龄妇女名单,督促居(村)委会上门核对,查漏补缺。根据居(村)委会上报的出生预测名单,形成本街道的下一统计年度生育计划草案,并报区级人口计生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建立属地化育龄妇女信息管理制度。指导居(村)委会及时采集辖区内所有育龄妇女怀孕、生育、节育信息及变更情况,并按时录入《信息系统》。
  第四十二条 建立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制度。
  (一)街道人口计生办将《信息系统》生成的月报表于次月6日前、半年报表于每年4月13日前、年报表于每年10月13日前上报区级人口计生局,所有上报的统计报表均应经街道分管领导和人口计生办主任、统计员签名,并加盖人口计生办公章;
  (二)街道人口计生办根据有关统计数据和情况,每月向上级提交统计分析报告。
  第四十三条 建立统计例会制度。
  街道人口计生办每月定期召开各居(村)委会人口计生委主任、计生专(兼)职人员和街道统计员、技术服务人员参加的统计例会。汇总统计数据,通报、交流有关工作情况,查找、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要求。
  第四十四条 建立信息质量检查制度。
  (一)街道人口计生办每月对各居(村)委会的变更信息进行核查,对有疑问的信息及时反馈给居(村)委会或派人入户核实,核实后在《信息系统》上及时变更保存;
  (二)街道人口计生办定期对信息质量进行自查,并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做好质量检查、考评工作。
  第四十五条 建立统计档案资料保管制度。
  统计报表及新婚、怀孕、出生、计划生育手术、独生子女办证、社会抚养费征收、下年度符合政策生育对象、死亡、未及时落实节育措施、查环查孕、奖励对象等登记册应利用《信息系统》生成。
  (一)半(全)年报表应保管10年以上,月报表、各种登记册及其它资料应保管5年以上,保管过期后应集中统一销毁;
  (二)档案资料应分年度、按月份顺序装订成册,分类归档;
  (三)街道人口计生办设立档案资料专用保管柜,指定专人保管。
八、辖区各单位工作职责
 第四十六条 辖区内各单位应依法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一)落实好单位法定代表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人口计生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人口计生工作;
  (二)依法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员工的各种奖励优惠待遇,承担员工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手术费用,并保证落实本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
  (三)协助所在街道人口计生办做好所属员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挥本身资源优势,支持所在辖区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九、计划生育协会
  第四十七条 街道要成立计划生育协会。
  (一)街道计生协会是协助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群众组织,是人口计生工作重心下移的重要工作力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加强对计生协会工作的领导,支持协会开展各项活动;
  (二)要推选一位热心人口计生工作、善于为群众服务、在群众中有威望的人士担任会长,协会理事会由各界人士组成,由专(兼)职会长或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四十八条 建立和健全协会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开展经常性的学习、宣传、服务等活动,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
  第四十九条 指导辖区内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流动人口聚集地及集贸市场等成立计生协会。指导社区协会依托社区资源和辖区内各单位的资源优势,建立“会员之家”,按项目管理的办法有计划地开展宣传、服务活动,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十、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范的执行与落实情况是平时检查及年终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的主要依据。街道制定检查、考评指标时应参照本规范。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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